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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拆迁中的抵押房屋?
拆迁中所谓的抵押房屋,指的是被拆迁人所拥有或经营的,在法律上被视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房屋。
房屋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,其法律意义在于,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优先从该房屋的拍卖或变卖款项中得到偿还。
相关法律法规
以下是涉及到此问题的一些法律法规:
1.《物权法》第191条:在抵押期间,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财产转让,应提前清偿债务或将所得价款存入抵押权人处。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,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。
2.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21条第1款: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。
3.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第38条:若抵押的房地产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列入拆迁范围,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;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的房地产,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,解除抵押合同。
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,可以得出实际上,被拆迁的抵押房屋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,是《物权法》下的一项调整,并不会影响被征收房屋业主合法获得的征收补偿。
被拆迁人应该如何操作?
对于抵押房屋的拆迁过程,除了与被征收人息息相关外,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也非常重要,因为房屋的存留和拆迁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实现。
所以,如果您的房屋涉及抵押问题,在以下两点上需要注意:
1. 及时通知抵押权人。
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形式,在拆迁过程中,被征收人作为物权人会失去原有物权的占有,这将影响抵押权的实现。因此,被征收人需要及时告知抵押权人有关拆迁的情况。
2. 及时协商与抵押权人重新协定抵押房屋的事宜。
由于房屋即将被拆迁,被征收人可以与抵押权人重新协商抵押的具体细节,双方可以约定征地拆迁的补偿方式。
如果选择了货币补偿,那么拆迁补偿款应首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。
若征地拆迁款不足以偿还债务,则剩余欠款将作为无抵押权的债务存在,抵押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进行偿还。
如果选择了产权置换,那么需要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;或者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,可以约定其他可抵押财产作为担保,重新签订抵押合同。
实际上,在抵押房屋遇到拆迁问题时,并没有太大的困难,被拆迁人无需恐慌。
只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合理协调借款人、产权人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,明确房屋抵押和拆迁的各项事宜,就能轻松解决提到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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